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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25    浏览次数:

湖大人字[2009]46号


根据国家及湖南省退休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规范教职工退休办理程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退休

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因工致残,经湖南省人事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技术单位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湖南省人事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技术单位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在我校全职工作的外籍人员,按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延缓退休

1.因岗位需要,且符合上岗条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学校和湖南省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高校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中的女教授可延聘,但延聘时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博士生导师可延聘,但延聘时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2.任期未满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中央部门和省政府参事,任期内可暂缓办理退休手续,但延聘期间不再聘任至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任期结束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3.不符合上述延缓退休条件,但确因工作需要而申请延聘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4.延缓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须妥善安排好其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交接,不造成退休后的遗留问题。

三、办理退休、延聘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与其谈话,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准备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学校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承办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兑现。

2.凡符合延缓退休条件的教职工,有关单位必须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前2个月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学校审核,经学校和湖南省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缓退休,原则上每次延聘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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