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校成立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奖励工作,审定、确认各类奖项的设定及其奖励办法,负责、指导全校性各类奖项的评定。
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学校奖励应突出重点,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项设置
奖项设综合奖、专项奖、优秀集体奖等三个奖励类别。
(一)综合奖: 设“湖南大学优秀教师”、“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其中“湖南大学优秀教师”每次评选20人,“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每次评选12人。综合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3000元/人。
(二)专项奖: 设“湖南大学教学标兵”、“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湖南大学科研奖”、“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专项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和“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10人,奖金为10000元/人;“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三等,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湖南大学科研奖”每年评选一次,按《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四等,特等奖1人,奖金为5000元,一等奖3人,奖金为1500元/人,二等奖6人,奖金为1000元/人,三等奖9人,奖金为400元/人。
(三)优秀集体奖:凡在一个工作单位中,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有突出表现,经学校年度考核被评选为先进集体的(每年从院(系)中评选2个,从机关和直属、附属单位中评选3~4个),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其工作特点组织本部门内的评优或奖励,但其评优或奖励应从严掌握,其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办法须在每年的5月份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此类奖项不属校级奖励范围,学校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凡本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部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或争取到国家级项目以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学校均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办法见《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种奖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评奖办法,报学校奖励委员会确认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以相应职能部门为主,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奖项的初评。
第八条 评选范围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湖南大学优秀教师”从全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中产生;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从全校教辅、管理及服务人员中产生。
其它奖项的评选范围参见其评奖办法。
第九条 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全面完成年度岗位职责和目标,并在其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教职工除满足第九条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致力于教学改革,注重素质教育,教学质量高、效果好,成绩突出;
(二)承担国家或部、省的科研任务,成果水平高,效益显著,所在学术小组凝聚力强,在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事管理、服务及其他工作,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敬业,诚信可靠,业绩突出。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教职工,由基层单位综合考察、推荐,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材料申报:综合奖项材料报人事处;专项奖中,教学类奖项材料报教务处,科研类奖项材料报科技处、社科处;优秀集体奖材料,院(系)的报人事处,机关和直属、附属单位的报组织部。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
(四)评审:各专门委员会初评,学校奖励委员会对各项奖励统一复评;
(五)公示;
(六)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获得湖南大学奖励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之前学校组织评审的奖项仍予认可,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奖项管理办法若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奖励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1、湖南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2、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3、湖南大学教学标兵评选办法
4、湖南大学科研标兵评选办法
5、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办法
6、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7、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评选办法
附件二: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名单
湖南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骨干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学校本科生教学任务和一定科研任务,全年工作量饱满,无教学事故的在岗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所讲授的课程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价中得分90分及以上;
(三)能根据课程特点运用先进的教育技术,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注重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且取得明显效果;
(四)主持或参与一项纵横向课题研究;
(五)参加评选的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主持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级别教改项目的研究;
2、在自然科学类或社科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在学校举行的(多媒体)讲课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的竞赛或省级竞赛中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
5、主持编写面向21世纪学校规划新教材或参编省级以上教材;
6、开出教学质量较高的双语教学课程;
7、指导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创新设计(论文)二等奖以上或毕业设计(论文)直接被采用并产生社会效益;
8、承担大学英语教学的教师,所带班级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超过全国重点大学平均成绩15个百分点。
第四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一)优秀教师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6月份,每次评选20人,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学校对获奖者颁发优秀教师荣誉证书,并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三)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均可向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初评。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和不少于5人的正副教授组成的评审小组,结合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干部听课和学生评教等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并通过无计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
(三)学校审核。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科技处及社科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评审组,对院(系)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复核、评议、审定并张榜公示。人事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员工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推动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大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各单位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文书档案、编辑出版等的教辅人员;从事财务、卫生等专业技术、工勤及其他服务的正式职工。
第三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每年评选“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12人,由学校授予“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3000元/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近二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且符合下列人员条件的,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一)管理人员:
1、坚持改革与实践,科学管理水平高,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显著成效,所在单位业绩突出;
2、注重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勤政廉洁,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办好事有突出表现;
3、注重学习,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近二年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关高校管理工作及与本身职责相关的研究论文。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2、在实验技术的创新、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图书资料档案的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技术的改进、中小学幼儿教育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3、近二年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了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后勤服务人员
1、服务意识强,坚持服务育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团结协作,诚信可靠;
2、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具有全局观念,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经营管理,保障物质供应,加强基础建设,增加生产,节约资金,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等方面成绩显著;
3、工作任务饱满,无任何责任事故,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超过或达到岗位考核的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负责推荐“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所列条件,经集体讨论后,确定申报名单。
(二)填写《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并附先进事迹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与人事处。
(三)人事处认真核实申报材料,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四)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五)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进行复评。
(六)人事处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七)校务会审批,最终确定“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名单。
(八)人事处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教学名师和教学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教学标兵候选人必须具备教学、教研、教改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坚持教学质量至上的准则,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并且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有突出的成绩。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曾在学校(多媒体)讲课比赛中获特等奖一次或获一等奖两次;
(二)近5年内曾获学校优秀教师奖励;
(三)近5年内曾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四)近5年内曾获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第四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一)教学标兵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号尾数逢双的5~6月份,每次评选8人,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学校对教学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三)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分为院(系)初评、学校审核、公开展览三个环节进行,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均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整理申报材料。
(二)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和不少于5人的正、副教授组成的评审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任评审组组长),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参评材料,确定候选人后报学校审定。
(三)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校聘评审专家组成的校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复核、审定。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审定后按照要求对评审材料公开展览。
(四)对教学标兵评选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在教学标兵成果展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评审组提出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评审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科研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努力攀登科学高峰,不断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技竞争能力,根据《湖南大学奖励条例(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
在创新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一款及第二到第五款中的任意二款: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风严谨,作风正派。
(二)承担至少1项国家重点课题或2项国家一般课题或课题经费(不含外协费及为对方购买设备费)在100万元以上(社科类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三)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为第一获奖人);
(四)理工科类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论文5篇以上;社科类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论文5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五)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第四条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一)科研标兵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号尾数逢单的5-6月份。每次评选10人,社科类、理工科类各评选5人。
(二)学校向科研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万元/人。
(三)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学校规定评选的时间内向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推荐科研标兵候选人并整理材料上报科技处或社科处。
(二)科技处与社科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呈校务会审批后确定科研标兵名单。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与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奖励对象
在我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参加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评选,同等条件下,青年教师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评奖范围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培养目标,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在加强思想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和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教风和学风建设,指导学科竞赛,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的成果。
第四条评奖的重点是在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鼓励成果的组合,注重全局和整体效应。
第五条 教学成果申报的条件
(一)教育思想正确,符合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高教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二)有明显特色和较高水平,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三)反映成果的方案、教材、总结、论文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
(四)申请人和主要完成人要为人师表,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做出了主要贡献;
(五)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预评和向学校推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个。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评审
(一)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学校成立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校级教学成果设一、二、三等奖,由校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须获校评审委会员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二等奖须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一等奖须获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票。在评审过程中坚持由低一级奖项向高一级奖项逐级推荐,由高一级奖项向低一级奖项逐级评审的原则。评审程序要公开。
第七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布一周内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的成果,由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两周内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对获奖成果,学校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校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如成果获省级奖励,奖金不重复发放,取高不取低,差额由学校补足。如成果获国家级奖励,学校再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科研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国家及省政府颁发的国家及省政府最高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国际合作奖、科技进步奖和经科技部批准正式登记的社会力量奖及国家和省、部设立的社会科学奖。影响重大的专项奖(如优秀设计、建筑、艺术奖等)根据相应奖励级别给予奖励。
由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的负责同志组成讲课比赛领导小组,由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和各院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组成评议委员会,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持策划。
校级讲课比赛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优秀组织奖2名(集体奖项)。学校将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人,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400元/人,优秀组织奖800元/单位。凡在参赛年度中出现过教学事故的人员取消获奖资格。
(二)在评议过程中坚持由低一级奖项向高一级奖项逐级推荐,由高一级奖项向低一级奖项逐级评审的原则,除特等奖外各级奖项的评定严格实行差额评选,所有奖项要坚持宁缺勿滥。
(三)对讲课比赛特等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特等奖获得者公布之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讲课比赛领导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四)每年度的讲课比赛评选结束后,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评议委员会成员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以此改进评选指标体系、比赛方案,交讲课比赛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