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享有以下待遇
1、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诊查、接生、手术、护理、住院和用药等费用。
2、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且在产假期间进行治疗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4、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5、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孩(不含终止妊娠),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备案申报
1、参保满10个月的女职工确诊怀孕20周后,要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备案手续。
2、参保满10个月的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必须在异地生育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在长沙定点医院分娩的,实行“全额支付管理”制度。“全额支付管理”是指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凡属政策规定范围项目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特殊情况除外)。
2、异地生育实行“定额支付管理”制度,以省医保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四、医疗费用的结算
1、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备案后,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该定点医院结算。
2、异地生育的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之内按《异地生育报帐须知》报销结算。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直接在该定点医院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医院核定的为准。
五、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湖南旺旺医院、解放军163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一医院、长沙市三医院、长沙市四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东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湖南省财贸医院、湖南省劳卫所附属医院、中国航天工业722医院、武警366医院、湖南黄兴医院、湖南省交通医院、519医院、长沙仁和医院、省荣军医院、省地质勘察局职工医院、水电八局中心医院、长沙县人民医院、安贞医院、玛利亚医院。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处薪酬社保科 0731-88822765
湖南大学人力资源处
二0一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