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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补)贴申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8 16:29    浏览次数:

一、生育期间待遇

【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期停发工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学校规定】为不影响职工产假期间生活及个人“五险一金”等各项费用的结算,产假期学校停发工资,但仍从原工资渠道按月提前预发产假期生育津贴待遇。待职工正常休完产假后,年终一次性返还学校预发生育津贴金额。

二、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申领人填写《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以下简称《申领承诺书》,见附件2),将其与生育津贴申领材料(附件1)一并交所在单位人事干事。

2.各单位人事干事核实材料,并将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申领承诺书》及生育津(补)贴申领材料交至人力资源处社保科医保专干。

3.学校医保专干提交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4.省医保局受理申领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三个月内生育津(补)贴将划入申领个人医保卡或个人提供的银行卡活期帐户。

5.个人产假期学校预发的生育津贴,年终学校与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一次性结算,从相关单位年终绩效指标中收回;相关单位与个人清算。

三、工作要求

1.申领期限: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后3个月内(即最长为分娩后约8.5个月),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2.《申领承诺书》填写要求:

(1)“法定产假日期”栏:填写分娩或终止妊娠时间至法定休完产假日期(含节假日)。

(2)“法定产假天数”栏:按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天数核定(顺产158天、难产173天、多胞胎按规核定)。

(3)“停发工资日期”与“法定产假日期”一致;“停发工资天数”与“法定产假天数”一致。

(4)审核要求:党政一把手或主管人事领导签字审核,盖所在单位公章。

附件:

附件1: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附件2:《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

湖南大学人力资源处

二○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1: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材料名称

说明

①、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只需复印内页带证件编码的一页

②、申领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③、婴儿出生证或胎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只需复印内页带证件编码的一页

④、失业妇女相关材料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⑤、难产医学证明

医院出具的医保结算单和出院记录原件

⑥、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

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门诊病历+B超单原件

⑦、配偶生育出院发票原件

仅男方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提供

⑧、申领人指定拨款银行复印件

申领人省直医保建设行银行医保卡或指定银行复印件,请注明指定银行确切名称及开户名。

第一项:符合正常生育的,提供①、②、③、⑧项材料;

第二项:符合难产的,提供①、②、③、⑤、⑧项材料;

第三项:符合终止妊娠的,提供①、②、⑥、⑧项材料;

第四项:符合失业女职工的,提供①、②、③、④、⑧项材料;

第五项:男职工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提供①、②、③、⑦、⑧项材料,并承诺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未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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