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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补)贴申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06    浏览次数:

一、生育期间待遇

【国家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75天。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期停发工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学校规定】产假期学校停发个人预计可领生育津贴金额,但仍从原工资渠道发放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不足部分,保证职工产假期间个人“五险一金”等各项费用的正常缴纳。

二、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申领人填写《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以下简称《申领承诺书》,见附件2),将其与生育津贴申领材料(附件1)一并交所在单位人事干事。

2.各单位人事干事核实材料,并将劳资科和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申领承诺书》及生育津(补)贴申领材料交至人力资源处社保科医保专干。

3.学校医保专干集中提交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4.省医保局受理申领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生育津(补)贴将划入个人帐户。

5.逾期未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学校仅协助个人组织相关申领材料,由个人自行向省医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三、工作要求

1.申领期限: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后3个月内(即最长为分娩后约8.5个月),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2.《申领承诺书》填写要求:

(1)“法定产假天数”栏:按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天数核定(顺产158天、难产173天、多胞胎按规核定;特殊情况按实际产假天数)。

(2)审核要求:

A:劳资科核实停发工资情况。

B:党政一把手或主管人事领导签字审核,盖所在部门单位公章。


附件:

附件1: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附件2:《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



湖南大学人力资源处

二○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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